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0:05:41 中财网
原标题:华阳智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02 证券简称: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8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许鸣飞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5人,代表股份42,630,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81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34,2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998%。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6人,代表股份8,380,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1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6人,代表股份759,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13,7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0%。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
246,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含现场和通讯方式),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郝秀凤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3.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3.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3.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73,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6%;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0%;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

3.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73,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6%;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0%;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

3.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73,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6%;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0%;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

3.08《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73,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6%;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0%;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

3.09《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3.10《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62,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3%;反对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62%;反对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57%;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80%。

3.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3.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3.13《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宗、杜安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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