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30076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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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0:05:2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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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立华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
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程立力先生、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
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程立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奔腾牧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27,630,50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1.07%。
2、程立力先生、奔腾牧业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2025年 7月 22日至 2025年 10月 21日)以集中竞价方式或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11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00%)。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程立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奔腾牧业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程立力 | 270,130,501 | 32.26% |
奔腾牧业 | 157,500,000 | 18.81% |
合 计 | 427,630,501 | 51.07% |
二、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程立力先生本次减持原因为偿还股权质押贷款及利息;奔腾牧业的大部分有限合伙人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入职且与公司共同发展成长的公司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持股年限较长,本次减持可落实对上述人员的激励措施,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5,11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00%)。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计算前述减持比例时,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所作出的所有有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程立力;
沈静 | 股份限售
承诺 |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019年2
月18日 | 2019年2月
18日起至
2022年2月
17日 | 承诺履行完
毕,承诺方在
承诺期间未减
持其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 | 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严
格履行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程立力;
沈静 | 股份减持
承诺 | (1)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
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
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六个月。 | 2019年2
月18日 | 承诺(1)期
限为:2019
年2月18日
起至2024年
2月17日;
承诺(2)期
限为:2019
年2月18日
起至2019年
8月17日 | 承诺履行完
毕,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公司未出现上
市后六个月内
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首发
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
(2019年8月
18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的情况,承诺
方无需延长公
司股票锁定
期。 |
| 程立力 | 股份限售
承诺 | (1)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3)如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承诺。
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 | 2019年2
月18日 | 承诺(1)期
限为:长期;
承诺(2)期
限为:2019
年2月18日
起至2020年
2月17日;
承诺(3)期
限为:长期 | 承诺(2)履行
完毕,承诺方
在承诺期间未
离职;其他承
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程立力;
沈静 | 股份减持
承诺 |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两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2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
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2019年2
月18日 | 2019年2月
18日起至
2024年2月
17日 | 承诺履行完
毕,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拟
减持具体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
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
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
承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减持的,该等所
得归公司所有。 | | | 诺的情形。 |
| 常州市奔
腾牧业技
术服务中
心(有限
合伙) | 股份减持
承诺 |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遵
循法律规定的减持公告程序,并由公司在本企
业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所持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意向减持为所持有数量的
100%。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
股净资产的1.2倍(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
股净资产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
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
上述价格减持其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 2019年2
月18日 | 2019年2月
18日起至
2024年2月
17日 | 承诺履行完
毕,承诺方在
承诺期间未减
持公司股份,
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
形。 |
| 程立力 | 稳定股价
的承诺 |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
十六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
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
本公司特制定预案如下:
(1)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
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
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
以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
司、控股股东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
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
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
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措施可单独
或合并采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触
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将按以下顺
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
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
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二顺序:若
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
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 2019年2
月18日 | 2019年2月
18日起至
2022年2月
17日 | 承诺履行完
毕,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公
司未出现上市
后三十六个月
内股票收盘价
连续20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情
形,承诺方无
需启动稳定股
价预案。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公司
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后,但公司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
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三顺序: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
公司仍未满足“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
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发出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
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
告程序。公司将在回购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应
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个交易日
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
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公司回购股
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
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
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股票方
案: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公司股票
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B.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
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
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
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
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3个交
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
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个交易日内实
施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
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
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
于增持前一年税后薪酬或当年现金分红的 20%
(孰高),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
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 50%及现金分红总额。
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 | | |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
票方案: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
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
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
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
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
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个交易日
内实施完毕。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
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
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
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个交易日
内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
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
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的
20%(孰高),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自
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 50%及现金分红总额。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
案: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
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B.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
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 | | |
| 程立力;
沈静 | 其他承诺 |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滞后。
②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滞后,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利用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30天内启动依
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购
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
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③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滞后,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 2019年2
月18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失。 | | | |
| 程立力;
沈静 | 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
报的措施
及承诺 |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
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得侵占公司利益;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 2019年2
月18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程立力;
沈静 | 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
诺 |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双方及双方控制的
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
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公司存在
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为避免未来双方及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双方作出如下
承诺:
在双方单独或共同控制公司期间,双方及双方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
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投资、收购、兼并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托
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任何方式为公
司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
支持或帮助。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双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双方还
将采取以下措施: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
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双方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
业竞争;如双方及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存在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
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双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双方应
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公司,并尽最大
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双方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公
司;如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
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双方将通过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 | 2019年2
月18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以
来,承诺方不
存在同业竞争
或可能构成同
业竞争的情
形。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理影响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
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公
司或作为出资投入公司。
(4)如违反上述承诺,双方将承担由此给公司
造成的全部损失。 | | | |
| 程立力 | 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
诺 | (1)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
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
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
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
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
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
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
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4)本承诺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并在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
内有效。 | 2019年2
月18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2021年10月,
公司与承诺方
签署《关于附
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
2022年5月签
署相关补充协
议,承诺方认
购公司2021年
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该
事项已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承
诺方已回避表
决。公司与承
诺方之间不会
因本次发行而
产生新的关联
交易和同业竞
争。本次发行
不会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
司不存在资
金、资产被控
股股东非经营
性占用的情
形,也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提
供担保的情
形。除此事项
以外,承诺方
不存在与公司
发生关联交
易。 |
| 程立力;
沈静 | 其他承诺 | (1)如果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司员工要求
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主管
部门要求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公
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承担任何罚款或
损失,将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
补缴,毋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并愿意承担由
此给公司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司员工要求
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主 | 2019年2
月18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管部门要求公司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者
公司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
或损失,将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
司补缴,毋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并愿意承担
由此给公司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所承租房屋,
因拆迁、搬迁、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
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等原因而导致公司及
其分公司、子公司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承租房屋
的,承诺将为其提前寻找其他适租的房屋,以
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公司
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
失。
(4)如惠州立华因杨侨种鸡场(含孵化厂)涉
属禁养区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被要求承担任何其他法律
责任,将无偿代惠州立华承担罚款,并愿意承
担惠州立华/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毋需惠州立华/公司支付任何对价。承诺将尽速
为该种鸡场(含孵化厂)另寻场址并制定详尽
的搬迁计划,以保证惠州立华/公司生产经营的
持续稳定。
(5)如公司或子公司所使用的划拨土地,因需
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权属、行政许可等手
续,而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承
担其它法律责任,或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
瑕疵进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因此导致
公司或子公司无法继续占有使用划拨土地的,
承诺将为其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土地,以保证
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公司或子
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6)如公司或子公司所使用、拥有、承包、租
赁的土地或房产,因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有
关权属、行政许可或备案等手续,而被主管政
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其它法律责
任,或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瑕疵进行整改
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因此导致公司或子公司
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有关土地或房产的,承诺将
为其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土地或房产,以保证
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公司或子
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7)如公司或子公司目前已开工建设或已投
产生产单位,因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办理环
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申领排污许可等环保
手续,而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
承担其它法律责任,或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
该问题进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因此导
致公司或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有关生产单位
的,承诺将为其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生产经营
场所,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
承担公司或子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
失。 | | | |
2021年
向特定对 | 程立力 | 股份限售
承诺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程立力先生为
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其
承诺因本次发行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 | 2022年8
月31日 | 2022年8月
31日起至
2024年2月 | 承诺履行完
毕,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象发行股
票时所作
承诺 | | | 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
发行取得的股票的锁定事宜。 | | 28日 | 期间未减持认
购的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
票,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
形。 |
| 程立力 | 股份减持
承诺 | 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
本承诺出具之日,本承诺方不存在减持公司股
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承
诺方承诺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如本承诺方
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承诺方承诺
因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2021年11
月30日 | 2021年4月
20日起至
2023年2月
27日 | 承诺履行完
毕,承诺方在
承诺期间未减
持公司股份,
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
形。 |
| 程立力;
沈静 | 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
的承诺 | 公司控股股东程立力及实际控制人程立力、沈
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
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
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
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
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
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程立力承诺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
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
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
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6)若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 2019年2
月18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
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
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 | |
(三)程立力先生、奔腾牧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大股东、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的情形。
2、公司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 102,995.76万元(亏损年度不计算在内),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年均净利润为 85.41%。因此,程立力先生、奔腾牧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3、公司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均未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也均未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因此,程立力先生、奔腾牧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程立力先生、奔腾牧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程立力先生、奔腾牧业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程立力先生、奔腾牧业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3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