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亚(002388):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9:57:24 中财网
原标题:ST新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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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099
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于 2025年 6月 1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年 6月 14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30日 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 306A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6月 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30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30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526,045股。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607,763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918,282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2.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69,827,0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89%;反对 53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40%;弃权 16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558,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74%;反对 5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90%;弃权 1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6%。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9,785,3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7%;反对 5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58%;弃权 1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517,0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49%;反对 5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8%;弃权 1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3%。

上述议案 1、2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TCYJS2025H1099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5年 6月 30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沈棋燕
签署:
承办律师:施彦旭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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