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立旺(688678):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证券法务部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披露及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估,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九)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十)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十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审计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该等方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关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等。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连同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法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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