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立旺(688678):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的评价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为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环节。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科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且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十八条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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