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新能(688779):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管理办法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管理办法 (2020年3月发布,2022年3月第一次修订,2025年6月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积极作用,保证董事 会日常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 第一节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 人,由董事会委任及解聘。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的基本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 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 通报批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 管的工作部门。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原董事会秘书离任后3个月内正式 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3个月 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 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董事会秘书的保密职责和保密义务贯穿于他的整个任 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 露为止,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 密的范围。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 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 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 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 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 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 料。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有关会 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 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履职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的解聘及离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 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 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 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十七条根据聘任董事会秘书时签订的保密协议,董 事会秘书应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 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三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办理。如本制度与国 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 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 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为准,并相应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相关内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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