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新能(688779):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1年9月发布,2025年6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 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 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七条本办法的执行主体:董事长、总经理、董事、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 人员与员工。 第八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 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 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 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 态;根据需要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等。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 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牵头组织公司各项投 资者交流活动,统一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来访,与相 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评级机构等保持良好的联络与沟 通,参与危机管理,及时收集、分析和提供资本市场动态及 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为公司战略调整、重大 收购兼并、重大筹融资活动和股利政策等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投资者 关系工作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有关信 息,参与有关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参与危机管理方案的制定 和实施等。 第十二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在遵循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前提下,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制定、执行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 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 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按监管机构要求编写并发 布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 时公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 会,以及准备会议材料,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 提问提供便利; (四)投资者接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 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对于要求来公司调研的投资者,可要求对方预先提供调研提 纲,接待人员应根据提纲事先做好准备,必要时将相关回答 材料交送董事会秘书审核。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建立完整的接 待记录,包括时间、投资者简介、咨询问题等。接待人员对 投资者的咨询应给予尽量及时详细的答复,答复内容以公司 披露的内容为准;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 公共媒体、上市公司协会和投资者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 好的公共关系;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七)危机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 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监管机构的惩责、自然灾害、事故 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泄露商 业机密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董事会办公室可在法定 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 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 的部门或子(分)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 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提供相关信 息的真实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三)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 的披露口径; (四)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 决策。 第十六条公司应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 动,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公司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发布的定期报告 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三)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 情况在境内外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 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 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根据经营与战略发 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四)会访: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 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分)公 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公司积极参加资本市场会议,充分 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一对一沟通: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 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 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披露的问题,可邀请新闻 媒体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六)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七)网站管理: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 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介绍公司的最新经营等信息,并及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 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告,供投 资者下载; (八)媒体宣传与访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 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 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 露口径; (九)投资者关系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公司开设投 资者关系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由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 反馈信息的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十)说明会: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 质疑的,除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外,还将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必须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沟通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 势、行业发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搜集、整理和编 译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及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 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行业发展的参考资料。 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了解 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 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 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 分析员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 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 规; (四)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 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五)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掌握财务、会计、证券等 相关领域知识;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和良好的心 理素质; (七)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 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 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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