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新能(688779):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9:41:09 中财网
原标题:五矿新能: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1年9月发布,2025年6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
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
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七条本办法的执行主体:董事长、总经理、董事、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
人员与员工。

第八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
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
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
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
态;根据需要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等。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
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牵头组织公司各项投
资者交流活动,统一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来访,与相
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评级机构等保持良好的联络与沟
通,参与危机管理,及时收集、分析和提供资本市场动态及
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为公司战略调整、重大
收购兼并、重大筹融资活动和股利政策等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投资者
关系工作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有关信
息,参与有关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参与危机管理方案的制定
和实施等。

第十二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在遵循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前提下,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制定、执行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
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
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按监管机构要求编写并发
布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
时公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
会,以及准备会议材料,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
提问提供便利;
(四)投资者接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
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对于要求来公司调研的投资者,可要求对方预先提供调研提
纲,接待人员应根据提纲事先做好准备,必要时将相关回答
材料交送董事会秘书审核。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建立完整的接
待记录,包括时间、投资者简介、咨询问题等。接待人员对
投资者的咨询应给予尽量及时详细的答复,答复内容以公司
披露的内容为准;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
公共媒体、上市公司协会和投资者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
好的公共关系;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七)危机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
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监管机构的惩责、自然灾害、事故
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泄露商
业机密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董事会办公室可在法定
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
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
的部门或子(分)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
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提供相关信
息的真实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三)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
的披露口径;
(四)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
决策。

第十六条公司应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
动,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公司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发布的定期报告
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三)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
情况在境内外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
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
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根据经营与战略发
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四)会访: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
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分)公
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公司积极参加资本市场会议,充分
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一对一沟通: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
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
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披露的问题,可邀请新闻
媒体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六)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七)网站管理: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
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介绍公司的最新经营等信息,并及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
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告,供投
资者下载;
(八)媒体宣传与访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
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
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
露口径;
(九)投资者关系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公司开设投
资者关系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由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
反馈信息的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十)说明会: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
质疑的,除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外,还将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必须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沟通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
势、行业发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搜集、整理和编
译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及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
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行业发展的参考资料。

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了解
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
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
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
分析员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
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
规;
(四)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
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五)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掌握财务、会计、证券等
相关领域知识;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和良好的心
理素质;
(七)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
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
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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