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新能(688779):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2021年9月发布,2022年3月第一次修订,2025年6月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进一步明确公司相关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五矿新 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前述主体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公司及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上交所和中证登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 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 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 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 他人操作或使用。 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 予以更新。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 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 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 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 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 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 本办法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 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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