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300129):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49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5年 4月 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25年 6月 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30日(星期一)14:30在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 402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30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和下午 13:00至 15:00;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30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截至 2025年 6月 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99名,代表股份 412,344,086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4.1057%。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49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9%;反对 2,599,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03%;弃权 2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123,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87%;反对 2,599,1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47%;弃权 2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6%。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49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8%;反对 2,583,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5%;弃权 2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127,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10%;反对 2,583,3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9%;弃权 2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2%。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48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65%;反对 2,58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0%;弃权 2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113,9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26%;反对 2,581,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37%;弃权 2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8%。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12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99%;反对 2,581,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1%;弃权 6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756,8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93%;反对 2,581,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37%;弃权 6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9%。 议案五: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01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38%;反对 2,814,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6%;弃权 5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649,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19%;反对 2,814,7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95%;弃权 5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6%。 议案六:关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49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0%;反对 2,59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05%;弃权 2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124,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89%;反对 2,599,7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51%;弃权 2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 议案七:关于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49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2%;反对 2,572,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8%;弃权 2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124,9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94%;反对 2,572,1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79%;弃权 2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 议案八: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01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6%;反对 4,113,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6%;弃权 2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5,642,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26%;反对 4,113,7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15%;弃权 2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9%。 议案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46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29%;反对 2,61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3%;弃权 2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098,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31%;反对 2,619,7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76%;弃权 2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3%。 议案十:关于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804,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38%;反对 2,793,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4%;弃权 1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024,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67%;反对 2,793,1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60%;弃权 1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3%。 议案十一:关于向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14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54%;反对 3,015,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4%;弃权 1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779,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33%;反对 3,015,7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51%;弃权 1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在审议议案十时,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十一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2024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李 信 王顺达 2025年 6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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