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000682):东方电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682 证券简称: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2025-24 证券代码:000682 证券简称: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2025-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3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3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23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1人,代表股份686,146,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55,634,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5人,代表股份130,51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人,代表股份130,519,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5人,代表股份130,51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 1.01 《补选刘志军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 681,868,05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76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241,81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6.7222%。 表决结果:当选。 1.02 《补选张驰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681,768,16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61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141,92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6.6457%。 表决结果:当选。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678,177,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87%;反对7,85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1%;弃权1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55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48%;反对7,85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46%;弃权1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 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684,20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4%;反对1,82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4%;弃权1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580,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43%;反对1,82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0%;弃权1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7%。 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684,085,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6%;反对1,818,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0%;弃权2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458,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08%;反对1,818,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0%;弃权2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 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684,207,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4%;反对1,818,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0%;弃权1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580,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44%;反对1,818,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9%;弃权1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684,203,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8%;反对1,820,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4%;弃权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577,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14%;反对1,820,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1%;弃权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邢其贤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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