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9:35:15 中财网
原标题:恒勃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25 证券简称:恒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6月 3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6月 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30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30日上午 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 1500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书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45人,代表股份 77,578,6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432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73,1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098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人,代表股份 4,398,6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336%。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人,代表股份4,398,6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3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人,代表股份 4,398,6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336%。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联股东周书忠、胡婉音、周恒跋以及台州启恒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下述议案 1-3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3,180,0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下述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39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39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39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董一平律师、付涵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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