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瑞电子(30097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达瑞电子 证券代码:300976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201.14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11.4976万股的1.51%。其中首次授予167.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3.18%,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311.4976万股的1.26%;预留33.8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6.82%,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311.4976万股的0.25%。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为24.52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损害公司利益。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5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7 第十二章 附则 ............................................................................................................................... 30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资格标准拟定名单,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7人,包括: (一)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二)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骨干人员; (三)公司(含子公司)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上述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和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201.1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11.4976万股的1.5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67.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6%,约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3.18%;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33.8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6.82%,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311.4976万股的0.25%。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上述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相应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本条款规定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5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4.5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9.03元的50%,为每股24.5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3.55元的 50%,为每股21.77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保持一致,即每股24.52元。 四、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情况下确定的,本次定价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将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才保障。 本次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4条规定,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未来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将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目标值的完成程度,确定激励对象的各归属期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对应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值如下表所示:
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7年考核目标增长率分别为13.03%、32.51%、55.90%。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含当日)前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及考核指标与首次授出部分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及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如下表所示:
(五)部门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外,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需与其所属部门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部门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部门层面可归属比例,各部门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与各部门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部门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的有效指标。考核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了部门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部门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分为事业部和职能部门两种类型。事业部考核仅针对各事业部所属激励对象于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各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整体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方可按设定的比例归属。该考核指标能够带动公司各事业部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对公司提出的业绩条件和促进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整体业绩目标的达成;职能部门考核针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激励对象于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绩效指标,在达到一定绩效目标的前提下,职能部门所属激励对象整体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方可按设定的比例归属。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实际可归属权益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0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P×(1+n)÷(P+P×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0 1 2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0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0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0 1 2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4、派息 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当上述情况出现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之日起至归属完成之日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方法 参照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6月30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49.79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2025年6月30日收盘价为49.79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9.66%、33.01%、29.25%(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62%(公司最近1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2025年7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做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条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继承人需以激励对象遗产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