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精密(00126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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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9:21:4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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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联合精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扬山
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扬山
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
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扬山
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合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联合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扬山
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46号),广东扬山
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98.3334万股,并于 2022年 6月 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7,933,33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80,95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6,983,33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07,933,334股,未发生变动,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1,5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57.0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6,393,334股,占公司总股本 42.9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5名,分别为何桂景、何俊桦、何泳欣、何明珊、佛山市顺德区维而登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
有人名称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1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明
珊、何泳欣 | 股份限售
承诺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
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
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三、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
的 25%;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
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
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
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一、承诺已履行完
毕,自上市之日 2022
年 6月 30日起 36个
月内未进行转让。
二、承诺已履行完
毕,自上市之日 2022
年 6月 30日起 6个
月内,股票连续 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未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为 19.25元/
股,发行价前复权价
为 19.00元/股),上
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
价(2023年 1月 3日
前复权收盘价为
23.94元/股)未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为 19.25元/股,发
行价前复权价为
19.00元/股)。
其余承诺正常履行
中,未违反承诺。 |
2 | 佛山市顺德
区维而登管
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 股份限售
承诺 | 一、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
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三、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 一、承诺已履行完
毕,自上市之日 2022
年 6月 30日起 36个
月内未进行转让。
二、承诺已履行完
毕,自上市之日 2022
年 6月 30日起 6个
月内,股票连续 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未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首次公开发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
有人名称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 | |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
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四、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
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
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
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
施。 | 行价格为 19.25元/
股,发行价前复权价
为 19.00元/股),上
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
价(2023年 1月 3日
前复权收盘价为
23.94元/股)未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为 19.25元/股,发
行价前复权价为
19.00元/股)。
其余承诺正常履行
中,未违反承诺。 |
3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明
珊、何泳欣 | 股份减持
承诺 | 一、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权益分派、减资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做相应变更。
二、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五、本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
4 | 佛山市顺德
区维而登管
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 股份减持
承诺 | 一、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
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
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
出的公开承诺。
二、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
有人名称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 | | 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
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五、本企业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
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
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 |
5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明
珊、何泳欣 | 关于利润
分配的承
诺 | 本人将严格执行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广东扬山联
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广东扬山联合精
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
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制订了约束措施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 承诺已履行完毕,未
违反承诺。 |
6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明
珊、何泳欣 | 关于减少
和避免关
联交易的
承诺 | 一、承诺人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占用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
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
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
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存在关联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
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三、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
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
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
7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泳
欣 | 关于减少
和避免关
联交易的
承诺 | 一、承诺人不利用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
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
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
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
有人名称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 | |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存在关联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
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三、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
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不利用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的地位谋求
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
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8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明
珊、何泳欣 | 关于上市
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
的承诺 | 一、若根据预案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
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本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
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本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
完成后 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
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
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公
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
相应调整)。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上一会计
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由于稳定股价措
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
的除外)。
二、在扬山联合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股东大会上,
本人将对制定扬山联合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按
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扬山联合本
人采用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
时为止:(1)扬山联合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对本人履行承
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2)本
人不得转让扬山联合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
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同时本人承诺,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本人
的股份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六个月。 | 一、承诺已履行完
毕,公司股票自挂牌
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连续 20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每股
净资产。
其余承诺已履行完
毕,未违反承诺。 |
9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泳
欣 | 关于上市
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
的承诺 | 一、若根据预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
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
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 | 一、承诺已履行完
毕,公司股票自挂牌
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连续 20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每股
净资产。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
有人名称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 | | 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增
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
产作相应调整)。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
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由
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
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二、在扬山联合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将
对制定扬山联合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
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扬山联合有权自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
十二个月届满后将对本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
分红(如有)、薪酬(如有)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 其余承诺已履行完
毕,未违反承诺。 |
10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明
珊、何泳欣 | 关于对欺
诈发行上
市的股份
回购承诺 | 1、公司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经有权部门
认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承诺人将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
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
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回购价格为
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
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
市的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
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
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偿。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
11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明
珊、何泳欣 | 关于履行
承诺的约
束措施承
诺 |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
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
外。
3、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
归公司所有。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
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4、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承诺人
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并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
有人名称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 | | 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
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
一年度应向承诺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研究将
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
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 |
12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泳
欣 | 关于履行
承诺的约
束措施承
诺 | 1、如本人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本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
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
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
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
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
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快研究
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
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
13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明
珊、何泳欣 | 关于招股
说明书真
实、准确
完整的承
诺 | 一、如扬山联合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扬山联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扬山联合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本人承诺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票。
二、如因扬山联合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对扬山联合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扬山联合股东大会及信息
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停止在扬山联合处分红
(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扬山联合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
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
为止。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
14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泳
欣 | 关于招股
说明书真
实、准确
完整的承
诺 | 一、如扬山联合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扬山联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扬山联合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将在扬山联合召开董事
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票。
二、如扬山联合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
体董事将对扬山联合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董事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扬山联合股东大会及
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
有人名称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 | | 起停止在扬山联合处领薪(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公司
董事持有的扬山联合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
事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15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明
珊、何泳欣 | 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
承诺 | 1、将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利越权干
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
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最新规定履行义务。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
16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泳
欣 | 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
承诺 | 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积极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
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
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
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道歉。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
17 | 何桂景、何
俊桦、何明
珊、何泳欣 | 关于员工
未足额缴
纳社保、
公积金的
承诺 |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需要为员工
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因
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
损失,承诺人将足额缴纳或补偿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
支出或所受损失。 | 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年 7月 2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1,5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57.0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5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 备注 |
1 | 何桂景 | 21,000,000 | 21,000,000 | 注 1 |
2 | 何俊桦 | 24,000,000 | 24,000,000 | |
| | | | |
3 | 何泳欣 | 9,000,000 | 9,000,000 | |
| | | | |
4 | 何明珊 | 6,000,000 | 6,000,000 | |
| | | | |
5 | 佛山市顺德区维而
登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1,540,000 | 1,540,000 | 注 2 |
合 计 | 61,540,000 | 61,540,000 | | |
注 1:股东何桂景现任公司董事长,何俊桦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何泳欣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何明珊系何桂景配偶,上述股东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承诺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注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佛山市顺德区维而登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承诺,其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3:除何俊桦持有的 2,650,000股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外,本次解除限售的其他股东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情形。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增减
数量(股)
(+,-)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股) 比例 | | | | |
| | | | 数量(股)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
份 | 61,540,000 | 57.02% | -16,540,000 | 45,000,000 | 41.69% |
首发前限售股 | 61,540,000 | 57.02% | -61,540,000 | 0 | 0.00% |
高管锁定股 | 0 | 0.00% | 45,000,000 | 45,000,000 | 41.69%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增减
数量(股)
(+,-)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股) 比例 | | | | |
| | | | 数量(股) | 比例 |
二、无限售条件股
份 | 46,393,334 | 42.98% | 16,540,000 | 62,933,334 | 58.31% |
三、总股本 | 107,933,334 | 100.00% | 0 | 107,933,334 | 100.00% |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
联合精密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扬山
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申晓毅 晏学飞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6月 3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