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精密(001268):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9:21:49 中财网
原标题:联合精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268 证券简称:联合精密 公告编号:2025-025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1,5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57.0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年 7月 2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46号),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98.3334万股,并于 2022年 6月 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7,933,33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80,95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6,983,33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7,933,334股,未发生变动,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1,5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57.0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6,393,334股,占公司总股本 42.9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5名,分别为何桂景、何俊桦、何泳欣、何明珊、佛山市顺德区维而登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限售股份持 有人名称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1何桂景、何俊 桦、何明珊、 何泳欣股份限售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个月。 三、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或 本人近亲属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 述规定。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 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 做复权处理)。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 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 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 5 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 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一、承诺已履行完毕,自 上市之日 2022年 6月 30 36 日起 个月内未进行转 让。 二、承诺已履行完毕,自 2022 6 30 上市之日 年 月 日起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未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 19.25 / 元股,发行价前复权 价为 19.00元/股),上市 6 2023 后 个月期末收盘价( 年 1月 3日前复权收盘价 为 23.94元/股)未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为 19.25元/股, 19.00 发行价前复权价为 元/股)。 其余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2佛山市顺德区 维而登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股份限售承诺一、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一、承诺已履行完毕,自 上市之日 2022年 6月 30 日起 36个月内未进行转 让。 二、承诺已履行完毕,自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动延长 6个月。 三、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 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 定做复权处理)。 四、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 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 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 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 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上市之日 2022年 6月 30 6 日起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未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 19.25元/股,发行价前复权 19.00 / 价为 元股),上市 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2023 年 1月 3日前复权收盘价 为 23.94元/股)未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首次公 19.25 / 开发行价格为 元股, 发行价前复权价为 19.00 元/股)。 其余承诺正常履行中,未 违反承诺。
3何桂景、何俊 桦、何明珊、 何泳欣股份减持承诺一、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 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权益分派、减资等导 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做相应 变更。 二、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 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 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四、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五、本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 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 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4佛山市顺德区 维而登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股份减持承诺一、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 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如本企业在锁定 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 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二、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 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 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 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 后的价格。 四、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五、本企业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 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5何桂景、何俊 桦、何明珊、 何泳欣关于利润分配 的承诺本人将严格执行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广东 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广 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制订了约束措施,公司如违 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承诺已履行完毕,未违反 承诺 。
6何桂景、何俊 桦、何明珊、 何泳欣关于减少和避 免关联交易的 承诺一、承诺人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 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 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 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 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三、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 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 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 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 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 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7何桂景、何俊 桦、何泳欣关于减少和避 免关联交易的 承诺一、承诺人不利用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人员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 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 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 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 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三、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 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 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 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 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8何桂景、何俊 桦、何明珊、 何泳欣关于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 的承诺一、若根据预案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 足“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本人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本人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 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 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票一、承诺已履行完毕,公 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 20 三年内,连续 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其余承诺已履行完毕,未 违反承诺。
   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 资产作相应调整)。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 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 红(如有)及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如 有)总额。(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 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二、在扬山联合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股东大 会上,本人将对制定扬山联合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 案投赞成票。 三、在《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A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同意扬山联合本人采用以下约束措施直至 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1)扬山 联合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 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对本人履行承诺所 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2) 本人不得转让扬山联合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 股的情形除外。同时本人承诺,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 价义务的情况时,本人的股份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 再延长六个月。 
9何桂景、何俊 桦、何泳欣关于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 的承诺一、若根据预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 20 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 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 / 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 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 公司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单 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 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 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总额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 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二、在扬山联合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 上,将对制定扬山联合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一、承诺已履行完毕,公 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 20 三年内,连续 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其余承诺已履行完毕,未 违反承诺。
   成票。 三、在《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 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同意扬山联合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将对 本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 薪酬(如有)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10何桂景、何俊 桦、何明珊、 何泳欣关于对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 回购承诺1、公司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经有 权部门认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承诺人将启动股份 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 交易的阶段内,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 上市交易后,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 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2 、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因欺 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回 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偿。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11何桂景、何俊 桦、何明珊、 何泳欣关于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承 诺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 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 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 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 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 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 承诺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承诺人履行 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承诺人分配现 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 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 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12何桂景、何俊 桦、何泳欣关于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承 诺1、如本人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时、 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 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 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 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 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 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 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 减。 4、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 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 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13何桂景、何俊 桦、何明珊、 何泳欣关于招股说明 书真实、准确、 完整的承诺一、如扬山联合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扬山联合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扬 山联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 也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承诺将在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票。 二、如因扬山联合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对扬山联合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 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扬山联合股东大会 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停 止在扬山联合处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扬山 联合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 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14何桂景、何俊 桦、何泳欣关于招股说明 书真实、准确、 完整的承诺一、如扬山联合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扬山联合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 扬山联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 承诺将在扬山联合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 票。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二、如扬山联合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公司全体董事将对扬山联合因上述违法行为引 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董事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扬山联合股东 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扬山联合处领薪(如有) 及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扬山联合股份 (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按照上述承诺采 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15何桂景、何俊 桦、何明珊、 何泳欣关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 承诺1、将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利 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履行义务。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16何桂景、何俊 桦、何泳欣关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 承诺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 4、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 权)。 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积极促使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 成票(如有表决权)。 6、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 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 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 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道歉。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17何桂景、何俊 桦、何明珊、 何泳欣关于员工未足 额缴纳社保、公 积金的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需要 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公司及其 境内子公司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 承诺。
   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将足额缴纳或补偿 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年 7月 2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1,5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57.0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5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何桂景21,000,00021,000,000注 1
2何俊桦24,000,00024,000,000 
3何泳欣9,000,0009,000,000 
4何明珊6,000,0006,000,000 
5佛山市顺德区维而登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540,0001,540,000注 2
合 计61,540,00061,540,000  
注 1:股东何桂景现任公司董事长,何俊桦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何泳欣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何明珊系何桂景配偶,上述股东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承诺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注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佛山市顺德区维而登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承诺,其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3:除何俊桦持有的 2,650,000股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外,本次解除限售的其他股东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情形。

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61,540,00057.02%-16,540,00045,000,00041.69%
首发前限售股61,540,00057.02%-61,540,00000.00%
高管锁定股00.00%45,000,00045,000,00041.6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46,393,33442.98%16,540,00062,933,33458.31%
三、总股本107,933,334100.00%0107,933,334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联合精密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月 3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