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000626):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25-028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13: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扬帆路515号远大中心1904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史迎春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5名,代表股份299,815,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8,940,464股的 58.90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名,代表股份216,199,3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8,940,464股的42.480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82名,代表股份 83,615,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8,940,464股的16.4294%。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指派陈超、蔡元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648,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5%;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7%;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84,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756%;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83%;弃权 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648,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5%;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7%;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84,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756%;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83%;弃权 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648,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5%;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7%;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8%。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84,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756%;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83%;弃权 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687,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4%;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24,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029%;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83%;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658,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6%;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94,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155%;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83%;弃权 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2%。 提案6.00、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68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26,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001%;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83%;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657,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6%;反对 125,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94,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101%;反对 125,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37%;弃权 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2%。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8.00、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687,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46%;反对 11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7%;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同意1,724,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37%;反对 11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48%;弃权 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67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66%;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7%;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16,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602%;反对 1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83%;弃权 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10.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回购股份注销、减资及工商变更等全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6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12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16,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72%;反对 12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13%;弃权 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1.00、关于对全资子公司GRAND OILS & FOODS (SINGAPORE) PTE.LTD.减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688,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9%;反对 11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25,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785%;反对 11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46%;弃权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超、蔡元。 3、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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