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600821):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者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减持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者使用。 第三章持股变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期间开始之前,将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 要求告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 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 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 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身份,或者买卖公司股票构成公司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增持、减持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系统卖出股份,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 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 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 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第十条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本条第一款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 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 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披 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 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 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第十九条 如《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 公司股份规定了更长的禁止减持期间、更低的可减持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减持条件的,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 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买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卖、协议转让、约定式购 回证券交易、认购定增、期权行权、申购转为ETF份额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登上海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者通 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其亲属宣传、讲解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关于禁止或者限制交易公司股票的规定,告诫亲属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 股票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者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或者追究民事赔偿。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无论违规行为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记录,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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