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600821):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9:15:57 中财网
原标题:金开新能: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
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
解释说明。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
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内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条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
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公司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
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布。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
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事
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
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
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
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
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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