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30025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9:14:33 中财网
原标题:金信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获得监管机构同意的除外)。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 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报送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不如实、及时提供年报信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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