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002728):内部控制制度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董事会负责公果评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对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责令公司进行整改。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现场审计业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 第九条 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十条 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审计委员会对股东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召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部门。 公司应当通过内部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公司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应当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风险规避是公司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公司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公司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公司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九条 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三十一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公司应当明确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公司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第三十三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依法设置财务部,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十四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公司加强财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公司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第三十六条 预算控制要求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明确各责任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七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公司加强运营情况分析,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相应制度。 第三十八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部门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四十一条 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信息与沟通管理,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公司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部门、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第四十五条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反舞弊管理,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公司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追责问责机制,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明确信息披露各环节直接负责人,加强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关键信息的复核,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九条 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应当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等人员、机构的职责及相关要求适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公司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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