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000983):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4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 318号)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五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引自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 2024年度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本报告其他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请投资人关注并独立做出投资判断。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目 录 一、受托管理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概况 ........................................................................... 3 二、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 3 三、发行人 2024年度经营和财务状况 ......................................................................................... 6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 7 五、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 8 六、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 8 七、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 10 八、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 10 九、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 10 十、发行人出现重大事项的情况 ................................................................................................. 10 十一、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及相应成效 .................................................................................................................................................... 11 一、受托管理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概况 截至 2024年(以下简称“报告期”)末,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且存续的由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包括:22焦能 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受托管理债券概况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依据《管理办法》《执业行为准则》、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跟踪发行人的资信状况、信用风险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偿债保障措施实施情况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人针对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相应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 2024年度经营情况 发行人经营范围为煤炭销售、洗选加工;电力业务:发供电;电力供应:电力采购与销售;电力设施承运承修;电力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设备清洗;保洁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化验;机电修理;普通机械加工;节能改造;新能源管理;矿山开发设计施工;矿用及电力器材生产经营;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仅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表:分产品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表:发行人 2024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2焦能 01募集资金已于本报告期前使用完毕,本报告期不涉及应说明的募集资金使用及专户运作情况。 五、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一)发行人偿债意愿分析 按照合并报表口径,2023年度和 2024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5,552,287.09万元和 4,529,038.4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843,145.79万元和409,007.00万元。2023年度和 2024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369,726.32万元和 358,770.19万元。总体来看,发行人经营情况稳定,运作规范,偿债意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结构、融资能力未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必要时,还可通过注册发行新的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偿还存续债务。 六、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一)内外部增信机制的变动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中信建投证券受托管理的发行人存续债券中,无债券设有增信机制安排。 本报告期内,22焦能 01增信机制及有效性无变化。 (二)偿债保障措施及变动情况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保障措施。 1、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发行人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协调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并协调发行人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设立专项账户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计划 发行人将设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将主要来源于公司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 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管理等,并将根据债券本息未来到期应付情况制定资金运用计划,保证资金按计划调度,及时、足额地准备偿债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以及到期本金的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债券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4、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 发行人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5、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管理办法》、《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将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分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报告期内,22焦能 01偿债计划及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未触发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约定的承诺事项。 (三)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发行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作用,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债券偿付工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各项偿债保障措施。 七、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一)本息偿付安排
(二)报告期内本息偿付情况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在本息偿付前已及时提示并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足额偿付资金,未发生发行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本息偿付情况如下:
无。 九、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 十、发行人出现重大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现重大事项,均已按照相关要求发布临时报告。详情请见本报告“二、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十一、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 采取的应对措施及相应成效 报告期内,除本报告前文所述重大事项外,未发生其他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事项,受托管理人已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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