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瑞新材(688102):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8:30:43 中财网
原标题:斯瑞新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102 证券简称:斯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7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7/42025/7/72025/7/7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存放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及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调整拟分配的利润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自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新增股份4,085,992股,公司总股本由727,337,890股变更为731,423,88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2,267,699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729,156,183股。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以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后为基数,相应调整了现金分配总额,调整后的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为29,166,247.32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29,156,183×0.04)÷731,423,882≈0.03988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398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7/42025/7/72025/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年度权益分派。

(2)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王文斌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1138188
特此公告。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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