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坚科技(002779):中坚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8:26:00 中财网

原标题:中坚科技:中坚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6月)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拟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 心作用。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48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480万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 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或更换办法同董事长的产生或更换办 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永康市中 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起 人均以原永康市中坚工具制造有限 公司净资产折股出资。发起人名称、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永康市中坚工 具制造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均以原 永康市中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净资产折 股出资,折合成股份 6,600万股,每股 1
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元,并已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缴纳出 资。发起人名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 股比例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 股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 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 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等事项由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在公司 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六个月后的十二 月内,上述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 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 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已删除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大会可以通 过决议向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内容 应当具体明确。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 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并 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指南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 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 向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 确。上述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最近 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 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股东会审议最近 12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 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第五十条 本公司股东会召开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应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召集 人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应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召 集人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 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股东会主持人应对关联股东 的情况进行说明,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公司股票上市之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 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 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 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 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 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通知 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股东会主持人应对关联股 东的情 况进行说明,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 权登记日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 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 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以 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此项 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 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 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介绍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 候选人名单,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不同提案人所提出的董事候选人名 单应合并;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名单,不同提案人所提出的监事候选 人名单应合并;公司工会有权提出由 职工担任的监事名单,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除外),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 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 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 股东会选举 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 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 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 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 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 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 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 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 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 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 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 该分开选举。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 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 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 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 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 当选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 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 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会对所缺名额进行 补选。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董事应该分开选 举、分开投票。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会议结束后立即 就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 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名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 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 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 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完 成补选。已删除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 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 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任期结束后 1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 少在任期结束后 1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 期结束后 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设董事 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惩戒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 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 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 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 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 方案;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就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二)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投资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及决策 程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指南或《公司 章程》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相关制度规 定执行。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但交易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成交 金额超过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同一关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 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三)对外担保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 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行使法定 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五)除非 3名以上董事或 2名以上 独立董事反对,董事长可以决定将董 事会会议期间董事临时提出的议题 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 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一)、 (二)、(八)、(十一)、(十三)、(十五) 项规定的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规定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口头、电话、 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 员。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 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口头、电话、专人送 达、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通知时限 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董事 及列席会议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 3日内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 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 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包括传真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 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 传真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 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 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
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 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 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 能充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 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 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 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为 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以根据 经营需要设若干名副总经理,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设 4-6名副总经 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会报告工作;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财务负责人的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 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着眼于长 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 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视具体情况 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 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 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 体条件为:(1)公司当年盈利、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 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总资产的 5%。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 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总资产的 5%。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 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 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 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2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公司董事 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 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 见,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 1次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 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八)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 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 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 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3、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计委员 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4、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 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或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 该 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公 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 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 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 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 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 细说明。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 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 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
  
  
  
  
  
  
  
  
  
  
  
  
  
  
  
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s://www.szse.cn)及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报
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高 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新增第二百零八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全部更改为“股东会”,部分条款仅对序号进行调整,具体内容未作修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实质变化。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年 6月 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