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鑫磊股份(301317):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8:15:33 中财网
原标题:鑫磊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5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钟仁志、总经理钟佳妤、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金丹君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的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

公司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规范运作,切实纠正相关人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月 3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