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鼎胜新材(603876):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3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联晟新材日常经营需要,需向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等,公司近日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联晟新材提供金额为人民币9,990.00万元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为满足五星铝业日常经营需要,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等,公司近日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五星铝业提供金额为人民币5,500.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5年5月20 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本次担保在年度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对该担保事项进行签批及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联晟新材向国家开发银行担保事项 1、担保人:鼎胜新材 2、被担保人:联晟新材 3、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 4、担保方式: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担保额人民币9,990.00万元 6、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二)公司为五星铝业向工商银行担保事项 1、担保人:鼎胜新材 2、被担保人:五星铝业 3、债权人:工商银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最高担保额人民币5,500.00万元 6、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长期借款再融资需求,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联晟新材、五星铝业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处于平稳发展阶段,各方面运作正常,为保证其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子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目前子公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上述担保风险可控。本公司未有与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相违背的事件发生,本次担保不会给公司及股东带来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提交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约为324,283.71万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约为324,283.7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62%。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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