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蓉科技(603327):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8:06:16 中财网
原标题:福蓉科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TB#写字楼22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86 591)8806 555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126-02号
致: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工控集团或收购人)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省工控集团的委托,指派蒋浩、谢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省工控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国资委)将其直接持有的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冶金)的 80%股权全部无偿划转给省工控集团(以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从而使得省工控集团间接拥有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股票代码:603327,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上市公司)权益,并成为福蓉科技的间接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之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针对省工控集团本次收购涉及之省工控集团免于发出要约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后,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仅就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所涉的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得到收购人作出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收购的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收购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证券监管机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省工控集团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省工控集团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由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收购人现持有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1号福建机电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EM2RU08J
法定代表人:杨方
注册资本:800,0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新材料技术研发;钢、铁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稀土功能材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电池制造;纸浆制造;纸浆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设计服务;日用百货销售;酒店管理;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食盐生产;食盐批发;食品销售;食品生产;药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省工控集团的《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省工控集团为合法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省工控集团的《公司章程》、省工控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省工控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福建省国资委。

福建省国资委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代表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责任,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参与所监管企业的重大决策,依法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根据收购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具备作为本次收购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25年5月21日,福建省国资委出具《关于重组组建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闽国资改革〔2025〕53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闽政文〔2025〕107号)精神,福建省国资委拟组建省工控集团;省工控集团作为省管企业,由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福建冶金、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轻纺)、福建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机电)成建制划入省工控集团,作为省工控集团子企业,不再作为省管企业。

2.2025年6月26日,福建省国资委出具《关于组建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股权划转的函》(闽国资函产权〔2025〕103号),福建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福建冶金80%股权、福建轻纺100%股权和福建机电90%股权无偿划转至省工控集团,并要求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调整、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等工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需履行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一)根据《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福建省国资委持有的福建冶金的80%股权,从而导致收购人间接控制福建冶金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铝业,福建冶金持有南平铝业 50.98%的股份)直接持有的福蓉科技 54.87%的股份和福建冶金的全资子公司福建冶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控投资)直接持有的福蓉科技10.85%的股份,共计65.72%的股份。

本次收购前,南平铝业直接持有福蓉科技 54.87%的股份,福蓉科技的控股股东为南平铝业,间接控股股东为福建冶金,实际控制人为福建省国资委。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直接持有福建冶金的 80%股权,进而通过南平铝业和冶控投资间接控制福蓉科技65.72%的股份,收购人将成为福蓉科技的间接控股股东。

本次收购不会导致福蓉科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福蓉科技的控股股东仍为南平铝业,实际控制人仍为福建省国资委。


(二)《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福建省国资委持有的福建冶金的80%股权,从而导致收购人间接控制南平铝业和冶控投资直接持有的福蓉科技65.72%的股份,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四、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福建省国资委持有的福建冶金的80%股权,从而导致收购人间接控制南平铝业和冶控投资直接持有的福蓉科技65.72%的股份。

本次收购前,南平铝业直接持有福蓉科技 54.87%的股份,福蓉科技的控股股东为南平铝业,间接控股股东为福建冶金,实际控制人为福建省国资委。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直接持有福建冶金的 80%股权,进而通过南平铝业和冶控投资间接控制福蓉科技65.72%的股份,收购人将成为福蓉科技的间接控股股东。

本次收购不会导致福蓉科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收购完成后,福蓉科技的控股股东仍为南平铝业,实际控制人仍为福建省国资委。


(二)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根据福建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重组组建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闽国资改革〔2025〕53号),福建省国资委拟组建省工控集团;省工控集团作为省管企业,由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福建冶金、福建轻纺、福建机电成建制划入省工控集团,作为省工控集团子企业,不再作为省管企业。本次无偿划转将导致省工控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间接控制南平铝业和冶控投资直接持有的福蓉科技65.72%的股份。

(三)本次收购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省工控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福蓉科技的信息披露公告等材料,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本次收购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福蓉科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2025年5月24日,福蓉科技披露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根据福建省国资委《关于重组组建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闽国资改革〔2025〕53号),拟组建省工控集团作为省管企业,将福建省国资委直接持有的福建冶金80%股权注入省工控集团,福建冶金作为省工控集团子企业。

2.2025年6月28日,福蓉科技披露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和《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福建冶金将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重组组建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闽国资改革〔2025〕53号)和《关于组建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股权划转的函》(闽国资函产权〔2025〕103号)开展相关股权划转工作;省工控集团也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准则编制了《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并通过上市公司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已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5年6月 2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20250624100425255jzhli4v)以及收购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省工控集团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收购事项首次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内(即自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5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过程中,收购人省工控集团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的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具备作为本次收购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已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需履行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有效;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收购人已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的证券违法行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