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600995):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7:40:29 中财网
原标题: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 2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 4
第四章 审计程序 .................................. 7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 8
第六章 附则 ...................................... 9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
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
署令第11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
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或者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要求和公司规
章制度,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重
大政策措施落实、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领导
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中统一。始终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
一领导,推进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细化实化制度化。增
强审计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准确把握、透彻领会、全面
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以上下贯通、步调一致的审计
监督格局保障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坚持全面覆盖。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
监督盲区,全面覆盖所属单位、职能业务、资金管理,突出
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人员的深度监督,形成常态
化、动态化震慑,实现审计全覆盖纵向与横向相统一、有形
与有效相统一、数量与质量相统一。

(三)坚持权威高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敢
于动真碰硬,及时揭示问题、反映问题,有效推动解决问题。

坚持依法审计,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和效率。有效落实审计整改,深化审计成果运用,充分发挥
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

第四条 公司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
部审计体系,执行“上审下”为主的运作机制,规范审计项
目实施、审计质量管控、审计整改与成果运用、大数据审计
管理等。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机构及所属各单
位,所属各单位无需编制承接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管理部门,对公司审计项目进行
集约化管理与统一实施,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指导、监
督、考核各单位审计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明确承接审计整
改和成果应用、有关责任追究核查、审计配合等内部审计职
能部门或岗位,接受公司审计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和监督考
核。

第七条 审计管理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
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管理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选优配强审计人员,建设信念坚定、
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公司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
作经验和职业操守。

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
决定,并在任前向南方电网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 审计管理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
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
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报告并回避。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管理部门及审计人员依法依
规独立履行职责,审计范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受约束或
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
得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下级
单位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为审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工
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
求,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例行审计、机动式审计
等形式实施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公
司工作安排情况;
(二)所属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重
要业务部门(机构)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情况;
(四)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企
业合规管理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情况,风险管控情况;
(七)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变更、重大资产减值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有关目标责
任制完成情况;
(八)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和对
外担保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十)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十一)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生
态环境保护情况;
(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十三)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
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管理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
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责履行有关的
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各项业务数据、经
营资料、工作文件,以及运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处理的电子
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检查有关业务信息系统
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记录相关资产和业务活动;
(四)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
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
险管理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事项或者线索,应当按照
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
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
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
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加
强对公司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和指导,审阅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并督促实施,研究重大审
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
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机制。

按相关规定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和南方电网公司审计管理部门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每年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等,每季度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
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和责任
追究、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重大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反舞弊
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九条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
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
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审计工
作机制,加强审计技术方法研究,推广实践大数据审计模式,
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型审计,建立
审前立项研究、审中问题研究、审后建议研究等工作机制,
提升审计工作政治性和前瞻性。

第二十三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审计以及
上级单位审计等内外部审计配合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责任,
保障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构
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如实
反映有关情况,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审计所需的
各类资料、数据、信息和相关证明,开放有关业务、管理等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
延、谎报、伪造或者隐匿。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提
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审计计划包
括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公司审计管理部门每
5年编制一次公司审计工作规划,每年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决
策通过后实施。审计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
的,应当按照制定计划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范
围,结合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专业互补、利益回避等
要素,成立审计组,确保审计组人员构成满足审计项目需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项目管理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
组在审计实施前应做好审前调查、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
送达等审计准备工作,在审计实施阶段应当按审计程序规范
开展审计并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审计实施后应按要求编制审
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管理部门审理后,正式印
发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
议的,审计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审计管理部门应将经审批的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制度规定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完成归档。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工作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主要
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规范整改工作流程及整改框架,
明确整改验收标准和时限要求,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和动态销
号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
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审计管理部
门应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巡察、党
建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等工作机
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经济责任认定与干部考核评
价联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
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
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及公司处分清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方电网
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Q/CSG-ES2211
051-2023)同时作废。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主要测评条款为第三、四、八、九、
十、十三、十四、十七、十九、二十五、二十八、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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