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002125):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湘潭电化: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湘潭电化 股票代码:002125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2栋(B座)26层) 2025年 7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电化”、“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及上市保荐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2025年 6月 12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电化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简称:XTEMD-CB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109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48,700万元(487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48,700万元(487万张)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5年 7月 4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开盘参考价:人民币 100元/张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即自 2025年 6月 16日至 2031年 6月 15日。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5年 6月 20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 12月 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2031年 6月 15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2025年 6月 16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 0.20%。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用),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36.2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7,963.71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6月 20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2-7号《验证报告》。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保荐人(主承销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级,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级,评级展望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908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5年 6月 1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487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48,70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 6月 1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48,700万元的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48,7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5年 7月 4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电化转债”,债券代码“127109”。 本公司已于 2025年 6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629,481,713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电化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185,928,02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4%,为公司控股股东。振湘国投直接持有公司 79,885,37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9%,同时持有电化集团 100%的股权,从而合计控制公司 42.23%股份,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产投集团持有振湘国投 100%股份,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1、电化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湘潭市国资委。截至报告期末,湘潭市国资委持有产投集团 90%股权,从而通过产投集团对公司进行控制。 四、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电池材料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90%以上来自电池材料业务。 公司电池材料业务主要产品有 P型 EMD、碱锰型 EMD、高性能型 EMD、一次锂锰型 EMD、锰酸锂正极材料(公司销售的锰酸锂正极材料指锰酸锂专用型 EMD,下同)、尖晶石型锰酸锂等,其中 P型 EMD、碱锰型 EMD、高性能型 EMD、一次锂锰型 EMD主要应用于一次电池的生产,锰酸锂正极材料、尖晶石型锰酸锂、高纯硫酸镍主要应用于二次电池领域。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公司污水处理业务主要包括污水、污泥处理业务,采用“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主要运营主体有湘潭污水、鹤岭污水。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48,700万元(487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3,588,109张,共计 358,810,9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3.68%。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 100元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8,7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电化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财信证券包销。 7、配售结果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3,588,109张,约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 73.68%;网上投资者最终实际缴款认购 1,264,387张,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25.96%;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的数量为 17,504张,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36%。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 736.29万元(最终金额保留两位小数),具体包括: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48,700万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3,588,109张,共计 358,810,900元,约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 73.68%;网上投资者最终实际缴款认购 1,264,387张,共计 126,438,7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5.96%;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的数量为 17,504张,包销金额为 1,750,4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36%。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48,70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6月 20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2-7号《验证报告》。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2023年 8月 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58,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年 9月 1日,湘潭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电化科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工作的批复》(潭国资〔2023〕10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58,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年 9月 12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58,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年 11月 30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48,7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2024年 9月 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4年 12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之“年产 3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项目”的效益测算进行调整。 2025年 1月 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之“年产 3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项2025年 3月 7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5年第 4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2025年 4月 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8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二)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规模:48,700万元。 (四)发行数量:487万张。 (五)发行价格:100元/张。 (六)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48,7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36.2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7,963.71万元。 (七)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项目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7亿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为4,870,000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5年 6月 16日至 2031年 6月 15日。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到期赎回价为110.00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公司在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 6月 20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 12月 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2031年 6月 15日)止。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0.1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和计算方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万元(含)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1、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6月1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2025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 6月 1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①优先配售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5年 6月 13日(T-1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时间:2025年 6月 16日(T日)9:15-11:30,13:00-15:00; 原股东优先配售缴款时间:2025年 6月 16日(T日)。 ②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 A股普通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0.7736元可转债的比例,并按 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每股配售 0.007736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629,481,713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即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629,481,713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4,869,670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32%。 由于不足 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③优先配售认购方法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125”,配售简称为“电化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位 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072125”,申购简称为“电化发债”。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 10张(1,000元),每 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张的必须是 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 10,000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日日终为准。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十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