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00238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债券代码:524174.SZ 债券简称:25天原K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2025年6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 段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25日 6、主持人:董事长邓敏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8人,代表股份443,667,77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05,902,88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8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5人,代表股份37,764,893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5人,代表股份 37,764,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5人,代表股份37,764,89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魏麟、杨雨昕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 议案》 同意420,907,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700%;反对22,625,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0997%;弃权134,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27,378,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85%;反对16,20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6531%;弃权81,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27,111,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83%;反对16,293,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6726%;弃权262,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08,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6.1596%;反对 16,293,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58%;弃权262,31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946%。 4、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427,376,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80%;反对16,20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6521%;弃权88,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73,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6.8613%;反对 16,20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056%;弃权 88,03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3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 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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