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600977):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6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简称“《信披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 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获悉该事项或筹划事项形成 意向或方案的 2日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简称“各单位”)负责人, 即各单位信息披露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保证 提供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范围与报告时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 报告: (一) 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外的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 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为他人经营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筹划如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初次拟定方案 时报告,并持续汇报事件的后续进展: (一)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重大投资行为,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 订立重要合同; (四) 主要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五)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 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单位发生如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在获悉该事项时立 即报告: (一)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 新公布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四)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六)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七) 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 大幅变动; (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 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本制 度第八条、第九条所述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进行动态更新。重大事项及报告标准作为本制度之附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提供担保或者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中 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事先申报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报告义务人按照前述规定提交申报即视为已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研究或发生如下重大事项之一的,由董事会办 公室(简称“董办”)负责与相关责任部门确认信息并及时报告: (一) 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 (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四)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六)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七) 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要求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之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所述 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派驻该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的,报告义务 人初次报告信息后,应当与董办保持沟通,按照如下分阶段原则报告最新进展情况,保障信息披露义务的持续履行。 (一)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三)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尚待交割的,应当及时报告交割 安排;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完成交割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和后续安排,并在此后每隔 30日报告一次进展,直至完成交割; (五)重大事项涉及相关方出具承诺的,应当及时报告承诺内容; 该承诺未按期如约履行的,应当及时报告其原因和后续安排,并在此后每隔 30日报告一次进展,直至该承诺履行完毕。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列示或未达到报告标准,但对公司有重大 告。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事项或报告时点难以判断的,应 及时与董办沟通确认。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董办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接收、汇总、研 判重大信息,拟定信息披露方案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与董办对接,办理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确认工作。 各单位指定或变更信息披露责任人、联络人的,应当及时向董办 报送人员信息并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该参 股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在获悉或者筹划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董办 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董办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报 告信息进行研判,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应拟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方案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应当按照《公司 章程》和《信披制度》的规定,提请董事会审议,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如遇特别紧急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可以直接向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向董办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有关材料”包括: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意向书或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司法文书、法律法规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相关决议; (六)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影响; (七)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披露的业务与财务数据,由 董办依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的方式,向各单位收集。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拟提交公司董事会、领导班子会审议的事项, 由董办负责审核确认该事项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相应审议机构和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办需要进一步了解重 大事项详细情况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信息的流转、审核与披露的全程中,应尽量缩小知情人范围,避免泄露内幕信息,并按照《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当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降职等处分,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信披制度》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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