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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600977):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6:36:08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电影: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董事会决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聘程序、薪酬政策与考核标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至少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和召集会议。

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且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予以补足。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
职责,勤勉尽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
会的日常联络、会议组织、议案落实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四)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及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方案;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经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 2名或 2名以上
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以电子邮件、传真
或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议题、召集人和
通知日期等内容。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各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话、视频、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的,书面议案以传真、邮件或专
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进行书面表决后,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的,形成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本人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根据会议安排,出席方式包括现场、电话或通讯。

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名以上委员的委托。委员同时委托 2
名或 2名以上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根据所议事项的需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决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所议事项尚未披露前,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
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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