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科技(603382):海阳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382 证券简称:海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8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07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4,531.29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109.8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067.22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6月9日出具的“中汇会验〔2025〕935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6月27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由上级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盖章签署;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由上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签署。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1”,开户主体公司简称“甲方2”,两者统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超、刘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注:其中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签订的三方协议中,额外约定:甲方需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提取资金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用款申请以及资金用途证明,甲方应在首次划款前,向乙方提供《资金使用审批授权人签字样本》(附件1)的原件。乙方对甲方提交的用款申请及资金用途证明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认为资金用途符合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乙方予以办理;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需要使用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内款项的,在每次办理资金汇划前需以原件方式向乙方提供加盖有甲方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附件2)。乙方对划款指令原件以及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对甲方提交的款项用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任何审核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金划转用途证明材料;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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