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002516):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4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 5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集 ........................................................................ 5 第二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7 第三节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会议登记 ............................. 9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2 第五节 股东会纪律 ........................................................................... 20 第六节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 21 第四章 附则 ......................................................................................... 22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 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书面方式公告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 讯表决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含优先股股份);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股东 并说明原因。 第三节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会议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普通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 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 出席股东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 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 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 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 外。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 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 当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 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 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 他董事应该分开选举。 第四十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投票权的计算方法: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当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当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 投票规则 1. 召集人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 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 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2. 会务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 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3.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 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 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 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 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三) 董事的当选原则 1.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半数。 2.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 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 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 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 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 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 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 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 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 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 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五节 股东会纪律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条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 手续的股东或代理人、召集人邀请的人士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 人士入场。 第五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者。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 其退场。 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的人士,其所提交的身份证 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规定的,视为本条(一)所规定的无资格出席会议者,大会 主持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第六节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发行优先股就本规则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 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与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修订本规则,报股东会批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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