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002516):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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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旷达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4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 5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集 ........................................................................ 5 第二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7 第三节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会议登记 ............................. 9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2 第五节 股东会纪律 ........................................................................... 20 第六节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 21 第四章 附则 ......................................................................................... 22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
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书面方式公告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
讯表决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含优先股股份);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股东
并说明原因。

第三节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会议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普通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
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
出席股东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
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
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
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
外。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
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
当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
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
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
他董事应该分开选举。

第四十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投票权的计算方法: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当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当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 投票规则
1. 召集人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
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
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2. 会务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
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3.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
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
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 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
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三) 董事的当选原则
1.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半数。

2.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
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
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 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
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
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
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
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
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
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
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五节 股东会纪律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条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
手续的股东或代理人、召集人邀请的人士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
人士入场。

第五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者。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
其退场。

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的人士,其所提交的身份证
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规定的,视为本条(一)所规定的无资格出席会议者,大会
主持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第六节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发行优先股就本规则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
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与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修订本规则,报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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