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真科技(003007):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和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保存期限10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制度时,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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