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迪(000609):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28日 19:45:14 中财网
原标题:ST中迪: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详细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涉及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在新选举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应在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