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绿康(00286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江西饶信新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饶信新能”)出售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绿康玉山”)100%股权、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绿康海宁”)100%股权和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绿康新能”)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次交易中,浙商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浙商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备考财务报告的审阅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并聘请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申报文件制作、底稿电子化服务。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已与上述机构签订有偿聘请协议,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审阅机构、评估 机构、申报文件制作及底稿电子化服务机构以外,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肖 尧 莫瑞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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