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科技(600183):生益科技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场所发行的各项信用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工具以及债权融资计划等,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本制度对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发行文件的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文件的约定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若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等规定,并按发行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公司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信用类债券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及本制度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相关规定及发行文件约定一致,公司对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予以适当配合。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应就募集资金专户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及其他相关方(如有)签订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在募集资金专户内进行。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募集资金应当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存储,原则上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二)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尽可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监管银行应予以适当配合;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的情形。 第十条 使用信用债券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的规定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信用类债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涉及进行投资及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其具体条件、程序及披露规则,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文件的约定。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适用于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并应按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该等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债券发行主体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自身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需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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