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600882):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6月)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如有)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品牌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二)因食品安全引发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三)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四)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如有)异常波动的信息; (五)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如有)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品牌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者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如有)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所有舆情管理工作。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执行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共事务部为公司舆情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在发生舆情时,由公司公共事务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投资与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质量管理中心、市场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应对,对舆情做出快速反应。 第六条 公司公共事务部负责相关媒体的日常沟通工作;负责舆情的全面监测和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核实、分析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进行分析研判,依据分析研判结果,制定舆情应对处理方案;根据舆情应对处理方案,统筹协调投资与战略发展部与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投资者、质量管理中心与市场监管部门、市场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与消费者、客户、供应商等做好沟通及应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还应会同投资与战略发展部,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共事务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行业、本公司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加强业务管理,提升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等工作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舆情风险;对涉及本部门或公司业务的舆情事件,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做好溯源工作,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至公共事务部,并配合公共事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做好舆情应对工作,提供专业知识和信息支持;积极参与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回应公众关切、消除疑虑。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各部门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条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报送公共事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二)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公司公共事务部应迅速协调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若发现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和衍生品(如有)价格造成较大影响,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公司公共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处置。 第十二条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如有)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舆情管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舆情及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各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如有)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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