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60108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将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金额 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计划根据募集资金现状及使用计划统筹安排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3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年 8月 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1号)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 2023年 12月 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12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83,8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60,494,478.8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 11月 30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 061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上述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 983,094,735.4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08)。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四)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五)投资期限 本次现金管理期限为 2025年 6月 28日至 2026年 6月 27日。在上述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行使决策权,授权自 2025年 6月 28日至 2026年 6月 27日。公司分阶段、择机选择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年 6月 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但仍不排除因市场波动、宏观金融政策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影响收益的情况出现。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进行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较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相关规定,结合所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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