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600170):上海建工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集团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内部审计工作管理需要,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机构或人员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是独立、客观的确认工作和咨询活动。 内部审计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检查和评价企业内部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帮助各级管理部门有效履行其职责,以促进集团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或者控股子(集团)公司、事业部(分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四条集团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应根据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和细则。 第二章审计组织体系 第一节总审计师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置总审计师岗位,董事会根据集团公司党委提名,聘任或解聘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对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通报管理层。 第六条总审计师协助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为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集团公司审计监督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七条总审计师不得分管或协助分管集团公司经营业务、投资业务及财务工作,不得在集团公司本部和下属企业兼任或分管其他与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 第八条总审计师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推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建设,组织起草并督促执行经审议通过的内部审计规章、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推动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和专职审计人员配备到位,指导编制内部审计预算和审计人力资源计划。可以提出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负责人的人选建议,并对其任免、评价、考核、奖惩提出建议,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工作。 (二)指导编制、组织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企业科学有效地建立内审监督全覆盖工作机制。 (三)组织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对集团公司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集团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组织、指导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和下属企业举一反三、源头整改,推动董事会、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五)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及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审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日常与企业经营管理层沟通。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层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财经纪律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且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已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决策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责建议。 (七)负责做好与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外部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配合、落实相关部门的工作。 (八)推动内部审计创新能力建设,组织推进内审数字化应用平台建设,加强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运用,提高内部审计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水平。 (九)集团公司党委和主要领导布置的,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总审计师可列席集团公司党委会有关前置决策经济事项的相关议程,参加或列席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全部会议,牵头筹备、推动、落实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和工作安排;总审计师有权及时获取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有权参与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全面推进企业内部审计体系建设,集团公司设立审计中心,配备与审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化审计人员,为总审计师履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充分的工作支持。审计中心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审计师的意见。 第十一条担任企业总审计师的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忠诚勤勉,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二)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集团公司组织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逻辑思维、分析判断、沟通协调、监督控制、发现问题、识别风险能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担任总审计师的人选,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审计、财务、会计、金融、经济及与本企业所属行业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从事集团公司审计、财务、风控、纪检监察或合规等相关管理工作8年及以上,担任相关管理部门正职不少于3年,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或具有集团公司下属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经历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三)一般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等证书。特别优秀的或具有集团公司下属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经历的,可适当放宽资格证书要求。 第二节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设立审计中心,审计中心负责人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汇报工作。审计中心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在岗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二或在岗财务人员数量的十分之一配置,负责具体执行集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审计中心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单位预算。 第十四条审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管理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决策、执行和负责内部控制设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审计中心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须全力配合审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中心的工作。 第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审计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集团公司内部借调人员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或者咨询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保密、胜任,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后续教育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审计中心在集团公司党委和审计委员会及总审计师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本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审计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研究确定集团下属企业所提出的各类审计需求事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施; (三)负责对下属企业经营目标完成及真实情况进行审计,提供绩效考核依据; (四)负责对本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基建工程项目重要或大额采购物资的招投标和经济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本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全面预算执行、对外投资、资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工程项目运行、经济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企业改制等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不断强化对境外机构内部审计监督力度; (六)负责对各类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侵占集团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七)负责协调配合国家审计署、市审计局和市国资委实施的有关审计任务;(八)负责组织推进或督促集团下属企业落实各类审计事项的整改工作,并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完成集团党委、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审计中心的工作不限于检查有关会计资料和记录,同时包括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有环节及其数据处理系统的全面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有义务提供全面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中心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第二十一条审计中心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企业有关重要会议,监督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审计中心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审计活动,包括确认业务和咨询业务。 (一)确认业务是指为独立评估组织的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而对相关证据进行的客观检查。具体包括: 1、经济责任审计,即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子集团(事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其任职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子集团(事业部)负责人对任职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工作; 2、财务收支审计,即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独立的审查和评价;3、绩效审计,即根据评价标准和绩效指标对子集团(事业部)下属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 4、专题专项审计,即对被审单位有关业务或项目的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上级政府部门、上级领导要求的命题审计、专项审计或调研、子集团(事业部)所提的审计需求的审计; 5、内部控制评审,即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被评价单位其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合理性、体系维护的及时性、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等方面,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工作;6、其他审计事项。 (二)咨询业务是指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这种服务是在审计人员不承担具体管理责任的前提下,由委托人和审计中心共同实施完成。参与服务的性质与范围需要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顾问、建议、协调、培训和流程优化等。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中心应结合集团战略和年度工作目标,在充分考虑集团重大风险因素以及集团领导的需要,并统筹一定的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项目立项 审计中心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安排实施审计工作,确定审计项目,报审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项目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项目主审对工作组的审计工作质量负责。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中心业务部门指定项目主审,委派审计人员组建工作组,每个审计项目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制定审计项目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组应根据被审计对象具体情况,制订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审计人员组织; (五)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审计工作组一般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时送达),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范围和内容; (三)审计进驻时间; (四)审计工作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第二十七条实施审计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八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中心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九条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审计报告一般由主审负责起草。报告按照重要性及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一般报告和重要报告。其中,一般报告包括: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绩效审计、财务收支审计、集团下属企业提出的专项审计、各类审计专项调研等;重要报告包括: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集团公司党委及主要领导交办的重大专项审计等。 一般审计报告要经所在业务部负责人初审,报审计质量部复审后,由分管领导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签发;重要审计报告则由总审计师最终审定后签发。 审计报告出具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为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审计中心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有关专题研讨会或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 第六章内部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收到审计报告后,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以及审计工作发现的管理方面问题,及时组织落实进行整改,堵塞管理漏洞。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审计中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企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应当进行跟踪,督促相关下属企业的责任部门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落实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党委及管理层,并将审计情况移交集团公司纪检等部门进行处理。 审计中心负责人应当根据审计整改情况适时安排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确保审计中心建立内部审计质量分级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得所有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审计中心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实施三级复核制度,即审计工作组内部复核、所在审计业务部部门复核、审计中心审计质量部复核,涵盖审计计划质量控制、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三部分。审计中心负责人对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负责。 第三十四条审计工作组的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二)审计工作组应取得企业关于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及对有关事项的书面承诺,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三)审计工作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计复核制度; (四)审计工作组对于不熟悉的专业难题,可以请专家出具意见书,对未经审计的项目或者内容不予评价; (五)审计工作组在实施审计时,可以与单位领导人员主管组织、人事、纪检监督部门联系,将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管理情况与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掌握的情况有机结合,以客观评价相关事宜; (六)审计工作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五条审计业务部门的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监督审计工作组工作; (二)有多个审计工作组的业务部门可建立交叉复核机制; (三)对审计工作组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进行全面复核。包括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审计记录及证据材料的质量情况、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的质量情况。 第三十六条审计质量部门的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复核审计记录及证明材料的质量情况,方式采用报送或就地检查;(二)对审计业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的质量情况进行评估;(三)评价审计程序的合规情况;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对集团审计中心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两种方式进行。内部评价原则上应由审计中心自行开展,包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持续监督和定期检查。外部评价必须由独立于集团公司、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均与公司无利益冲突的检查人员开展。执行外部评价的组织由总审计师负责确定,并报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外部评价组织在对内部审计质量作出评价后,应当出具外部评价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集团审计中心应对外部评价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拟定改进方案或措施,积极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第八章审计工作报告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审计中心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应在年初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当年审计工作年度计划;适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年末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九条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应当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并经过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程序检查,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各审计业务部门归档,并于年度结束后归档于集团档案库。审计档案除审计报告及相关程序性资料永久保存以外,一般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对已完毕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工作台账,并进行归类管理。审计档案的借阅仅限定在审计中心内部,审计中心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或要求出具档案证明的,须经总审计师批准。 第九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应该独立、客观、诚实、勤勉,不得参加与集团公司利益相悖的或有碍客观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以免削弱专业判断力;不得用机密信息谋取私利或损害本组织利益;不得故意隐瞒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反映。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提供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要做到查深查透。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查清问题核实取证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分析,提出准确公正的审计意见。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集团公司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熟练应用内审程序,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各部门、下属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审计中心对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向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中心将报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给予批评或处分建议: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审计中心党总支委员会“三重一大”前置审议,报总审计师批准后,上报集团相关部门处置。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给集团公司和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集团公司和被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五十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范由集团审计中心负责解释,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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