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昌科技(002420):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6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 27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加快公司在新能源方面的布局,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家电结 构件业务,加快发展汽车结构件业务,提速发展新能源和医疗健康业务”战略规划的协同发展,芜湖华安战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轮投资人”)拟对公司控股的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汇展”或“目标公司”)增资 5,000万元整,其中 524万元计入芜湖汇展注册资本,剩余 4,47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轮投资人作为财务投资,不参与日常经营活动。公司及其他原股东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芜湖汇展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芜湖汇展 54.00%的股权,芜湖汇展仍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 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 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的议案》。 二、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经济开发区 5#厂房 4.法定代表人:王文 5.注册资本:4,714.2857万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U6UT3H 7.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 售;新能源领域内技术咨询与转让;机电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说明:芜湖汇展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9.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芜湖汇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芜湖汇展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 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增资方的基本情况 (一)芜湖华安战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公司名称:芜湖华安战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昌经济开发区三元路 5号 1-21 4.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安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出资额:100,000万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8QRANY43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芜湖华安战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不存在关联关系。 9.主要股东:
本次交易经各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自愿、 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出资额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交易价格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上海熹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汇展热交 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王文、芜湖启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德蒙汽车零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华安战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就本次增资事项签署《投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以上签署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一)公司治理 目标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委派规则以章程规定为准,董事长由 股东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轮投资人作为财务投资,不参与日常经营活动。 (二)本次交易的对价及交割 本轮投资人以增资方式认购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以 5,000万元认 购公司 524万元注册资本,每 1元注册资本价格为 9.54198元,其中524万元计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剩余 4,47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交割应以下列每一项先决条件在交割前或交割完成时已满 足或被本轮投资人书面豁免为前提: 1.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正式决议的形式批准目标公司签署 本协议和相应修订目标公司章程。 2.控股股东应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经证监会批准后完成 公告。 (三)支付投资款 在本协议所述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本轮投资人豁免后 的五(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本轮投资人发出付款通知(该通知 中应当载有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 本轮投资人应当在收到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后的十五(15)个工 作日内,将投资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汇至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中所载明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 1. 反稀释权 在本次增资交割日后的任何日期,如目标公司进行任何增资或向 任何人发行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可转换为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证券或 创始股东后续转让股权(简称“后续权益变动”)时,后续股东或权益人自后续权益变动中为获得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中登记在其名下的每 一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而支付的对价(简称“新单位价格”)低于本次交易中本轮投资人为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所支付的每 1元注册资本价 格,则相应本轮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股东承担反稀释义务,将其对应的本轮投资人每单位认购价格调整为新单位价格并相应调整其所持 目标公司股权,以使本轮投资人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以其支付的投资款按照低价发行价格计算所可以认购的目标公司股权。但根据员工激励计划发行股权、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激励股权安排下发行股权应例外。 2.回购权 如发生任何一项回购事件的,本轮投资人有权在任意时间要求控 股股东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 就任何本轮投资人而言,“回购事件”包括: (1)截至 2028年 6月 30日,目标公司未能以经本轮投资人同 意的价格被并购的; (2)目标公司由于股权出资、股份代持、股权转让、知识产权 等历史沿革问题对申报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的; (3)目标公司发生公司僵局等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的; (4)控股股东或目标公司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为本条款之目的,“重大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目标 公司及控股股东在本协议、与本轮投资人签署的增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所作的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重大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2)控股股东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损害目标公司利益,包括但不 限于在本轮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目标公司财产、大额账外销售收入等情形;(3)未经本轮投资人书面同意,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 发生变更;(4)未经本轮投资人书面同意,目标公司的核心资产不 再由目标公司持有;(5)因违反法律法规经营,目标公司被政府部 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导致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或对合格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的;(6)控股股东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且对目标公司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等。 本轮投资人要求回购的股权所对应的回购价款(“回购价款”) 应等于本轮投资人就其要求回购的股权所支付的投资款总额加上自 交割日起按照年收益率 5%(单利)计算的利息(计息日期从本轮投 资人交割日起算,至本轮投资人收到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扣除该等股权已累积的红利(从本轮投资人交割日起算,至本轮投资人收到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或已宣布但未分配的红利。为避免歧义,回购价款=本轮投资人实际投资本金+投资本金×年化 5%-已分配的红利 或已宣布但未分配的红利。控股股东应当在本轮投资人提出回购要求之日起两(2)个月内回购本轮投资人要求回购的全部股权并将回购 价款支付至本轮投资人指定的账户。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本第 7条的前述约定向本轮投资人按期足额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则每逾期一日,控股股东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本轮投资人支付违约金。 3.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终止: 本协议各方共同以书面协议终止并确定终止生效时间;并且在以 下任一情况发生时,任何一方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协议,该终止在该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自动生效: (1)任何其他方进入任何自愿或强制的破产程序(除非该等程 序在开始后 90天内被撤销),或任何其他方被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 宣告破产; (2)由于任何中国法律或其解释的重大变化,或由于任何政府 机关对中国法律或其解释进行修订、补充或撤销,导致无法达到本协议项下的主要目的或本轮投资人无法实现本协议项下的主要利益。 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本轮投资人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终止 本协议,该终止在本轮投资人向目标公司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自动生效: (1)集团公司或控股股东的陈述或保证存在重大不真实或有重 大遗漏; (2)集团公司或控股股东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并且违约方未在 收到本轮投资人要求改正的通知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纠正该违约行为。 本协议终止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 但按本协议第 12条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4.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承诺、约 定或其他任何规定,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为不真实的陈述,从而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方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 的利息、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申请保全产生的保险费、公证费等债务追索费用等损失,合称“可偿损失”),则违约方或做出不实陈述的一方应就上述全部可偿损失赔偿该方。对于集团公司或控股股东出现前述违约行为或作出不实陈述而造成的本轮投资人损 失,控股股东应向本轮投资人作出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六、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子公司芜湖汇展增资扩股,秉承合作共赢的理念,深度 整合优势资源,与地方资金及合作伙伴建立紧密协作关系,共同聚焦并开拓新能源领域的业务机会。公司充分利用相关资源促进主业的进一步发展,以构建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增资完成后,芜湖汇展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交易风险 本次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是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做出的慎重 决策,将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但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本次交易涉及潜在的回购股权义务,若出现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形,公司可能触发股权回购的风险,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应对上述可能发生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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