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002931):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28日 17:06:43 中财网
原标题:锋龙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0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年 5月 19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经公司于 2025年 4月 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5年 5月 19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218,505,8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5元(含税),共计 10,925,292.80元;送红股 0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后续年度分配。若在本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总额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2、自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股后的 218,505,8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0.4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1000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5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7月 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7月 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7月 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 7月 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519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201*****087董剑刚
308*****250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400*****366厉彩霞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 6月 25日至登记日:2025年 7月 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 99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王思远、罗冰清
咨询电话:0575-82436756
传真电话:0575-82436388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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