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维设计(833427):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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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27日 00:15:5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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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维设计: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
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5-071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依据《股东会议事规则》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六条 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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