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颖泰生物(920819):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27日 00:06:17 中财网
原标题:颖泰生物: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920819 证券简称:颖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8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8月2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8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龙口市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思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晓丹律师、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
务所;孙玲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烟台忠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孙慧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圣瀑律师、张萌律师、山东龙博律师
事务所
其他信息:烟台忠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为“烟台福尔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告二前全资子公司,2019年被告二处置被告
一全部股权。


名称:山东福尔有限公司(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陈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思川律师、闫小雨律师、北京市康达
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4年7月,龙口市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
贸易”)即本案原告就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福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福尔”)即本案被告二及山东福尔的前全资子公司烟台忠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忠慧”)即本案被告一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2024年8月28日,
公司子公司山东福尔收到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
书》,具体案情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2024-039)。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请求如下:
(1)被告一烟台忠慧及被告二山东福尔向原告泰和贸易支付代垫
款 185,232,642.36元,并支付暂计至 2024年 7月 5日的利息
68,209,123.19元(自2024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仍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
继续计算利息);
(2)被告一烟台忠慧和被告二山东福尔向原告泰和贸易支付另案
发生的律师费400万元。

(3)被告二山东福尔在减资 1,998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烟台忠慧
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负担。

2、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和贸易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向原告泰和贸易支付结算款项185,232,642.36元及
利息82,898,586.48元,并判令两被告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
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85,232,642.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向
原告泰和贸易继续支付利息;
(2)被告一烟台忠慧和被告二山东福尔向原告泰和贸易支付诉讼
费和律师费5,415,380元;
(3)被告二山东福尔在减资 1,998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烟台忠慧
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负担。

注:原告其他与本案非相关的诉求未获法庭准许。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二山东福尔辩称:
原告泰和贸易和烟台忠慧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真实合法有效,
且已履行完毕,泰和贸易和烟台忠慧、山东福尔之间不存在委托追
收债务的关系,原告泰和贸易诉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均系泰和贸
易为转嫁商业风险而伪造的虚假协议,对山东福尔不具约束力,应
依法驳回原告泰和贸易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件进展情况:
1、2024年8月15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依法正式受理本
案。

2、在一审案件受理期间,诉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多次举
证、质证,充分阐述各自证据与主张。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先后
组织多次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严谨细致的审查,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有序推进案件审理工作。

3、2025年 6月 26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针对本案作出
(2024)鲁 0681民初 629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现已一审审理终
结,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子公司山东福尔一审胜诉。


三、判决情况
山东福尔于2025年6月26日收到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在2025
年6月26日作出的(2024)鲁0681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
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泰和贸易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409,533元,由原告泰和贸易负担;
3、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和贸易负担;
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
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
状。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山东福尔接受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
果,若原告泰和贸易继续上诉,公司及子公司山东福尔将协同代理
律师积极应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后续
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
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截
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案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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