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泰格(301229):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国信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信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用语具有与《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录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泰格”、“发行人”或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12月 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于 2022年 12月27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年 5 月 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4号)的决定,公司于 2023年 6月 2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元,共计 3,5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350,000,000.00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920,330.2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44,079,669.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3日到账,并已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 340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年 7月 1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纽泰转债”,债券代码 “123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5,000.00万元,发行数量 3,500,000 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 合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3年 6月 27日至 2029年 6月 26 日。第一年为:0.50%,第二年为:0.7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 1.8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3.00%。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 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 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 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7月3日, 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4 年 1月 3日至 2029年 6月 26日。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 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29.8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 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 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 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 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 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来制订。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 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 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执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 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 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 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 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 分配,享有同等权益。1、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4)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5)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6)拟修改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2023年8月 10日,中诚信评级出具《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3]跟踪 3672号),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2024年6月 13日,中诚信评级出具《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 0573号),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2025年6月 13日,中诚信评级出具《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5]跟踪 0507号),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评级展望维持 为稳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公司聘任国信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 其签订受托管理协议。1、违约事件 根据发行人与国信证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在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以下事件构成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或回售(如适用)时,公司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公司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3)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对公司履行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产生实质或重大影响,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仍未得到纠正; (4)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5)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公司在《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期债券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6)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7)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 如果《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发行人违约事件发生,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在知晓公司发生违约事件(1)(2)项规定的未偿还本次债券到期本息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明确的方式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破产等有关法律程序。在债券持有人会议无法有效召开或未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下,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公司进行谈判,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参与破产等有关法律程序; 在知晓公司发生违约事件(1)(2)项之外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并预计公司将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持有人会议,并可以要求公司追加担保,及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和/或当地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 3、争议解决机制 《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适用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信证券作为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存续期内,国信证券对公司及本次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国信证券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1、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2、收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等工作底稿; 3、不定期查阅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资料; 4、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5、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现场访谈; 6、持续关注公司资信情况; 7、通过业务提示及现场回访等方式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跟进和督导。
根据《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迈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迈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于2024年6月20日公告《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纽 泰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并于2024年6月27日支付“纽泰转债”2023年6月 27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的利息。 发行人于2025年6月20日公告《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纽泰转债”2025年付息公告》,并于2025年6月27日支付“纽泰转债”2024年6 月月27日至2025年6月26日期间的利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国信证券将持 续掌握受托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等事项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 约。2024年和2023年,发行人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 提供担保措施。发行人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偿债保障措施有效,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报告期内,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纽泰转债第一年票面利率为0.50%,第二年的票面利率为0.70%。 “纽泰转债”于2024年6月27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纽泰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计息期间为2023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6日,付息日为2024年6月27日,除息日为2024年6月27日,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26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纽泰转债”持有人。 “纽泰转债”于2025年6月27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纽泰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7.00元(含税),计息期间为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6月26日。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6日,截至2025年6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纽泰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5年6月26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出具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0135D),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债券信用评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中诚信评级于2023年8月10日出具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3]跟踪3672号),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根据中诚信评级于2024年6月13日出具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0573号),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根据中诚信评级于2025年6月13日出具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5]跟踪0507号),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2023年12月25日,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学洁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王学洁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在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暂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义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2024年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聘任财务总监沈杰先生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义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因工作调整原因,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沈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职位;因工作调整原因,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马丽娟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同意聘任杨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助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汤传建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与国信证券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规定: “3.4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甲方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甲方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三)甲方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甲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甲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甲方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甲方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甲方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甲方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甲方或其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者本期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十二)甲方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甲方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甲方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甲方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甲方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甲方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甲方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被托管、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甲方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十二)甲方违反募集说明书承诺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二十三)募集说明书约定或甲方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四)甲方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十五)甲方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十六)甲方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十七)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或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乙 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触发信息 披露义务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及后续进展。发行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的整改情况。 甲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甲方知晓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履行相应职责。 2024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下:2024年5月13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3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税),现金分红金额合计1,000万元(含 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2023年度剩 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若在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告日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股份回购、可转债转股等原 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比 例;并按照“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转增股本总额进行调 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办理结果为 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5)。2025年5月16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4年12月31日总股本111,948,7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8元(含税),现金分红金额合计19,926,88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2024年度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若在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日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股份回购、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并按照“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转增股本总额进行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核算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9.88元/ 股。2024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纽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4-036)。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纽泰转债”的 转股价格由人民币29.88元/股调整为人民币21.2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5月21日起生效。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纽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公司向33名激励对象归属782,880股股票,公 司总股本因本次归属增加。“纽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人民币21.25元/股调整为 人民币21.1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0月15日起生效。2025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纽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33)。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纽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人民币21.19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5.0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5月26日 起生效。2024年8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拟对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精密汽车铝制零部件生产线项目”、“模具车间改造升级项目”进行延期。 上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均由2025年6月调整为2026年6月,主要原因为实际投入过程中受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项目的整体进度放缓,预计无法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为维护好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做出上述延期调整。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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