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科技(603256):宏和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文件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编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一)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5条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二)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 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四)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十一)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三)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四)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六)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一)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该重大事件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或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交易所报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负责及义务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数据及基础资料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二)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证券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一)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在知悉重大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收到有关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拟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其他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审核主体根据信息类型分别是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四) 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 (五)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媒体公告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六)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外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并须经证券部审核后方可报出。公司内部报纸、电视台及网站不得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涉及生产经营、技改项目及财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确认或签发后,方可发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应及时发布更正、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报告,造成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七章 其他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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