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30138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 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审计机构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评估机构系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致远”)。 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上市公司分别聘请东吴证券、金杜、容诚和中水致远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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