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2:16:11 中财网
原标题:隆扬电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磁屏蔽材料及部分绝缘材料、散热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3年,上市公司投资建设复合铜箔项目,积极向铜箔材料布局。标的公司是一家从事功能性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均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一行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月 2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