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科技(92002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1:46:11 中财网
原标题:开发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029 证券简称:开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1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6月 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6:《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与公司的审计机构举行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外部审计机构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与审计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审计委员会会议议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委员和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的议案、报告等材料进行讨论、评议,并将相关书面纪要或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提请董事会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审核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对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事项,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由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该书面决议仅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的委员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或利用该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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