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宇新材: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建立并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体现了公司公开、公平、公正对待公司股东的原则。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2022年 4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的总则、宗旨、管理与职责、内容与标准、程序、制度、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形式与要求、记录和资料保管、保密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2022年 4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安排,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 2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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