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300679):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1:35:50 中财网
原标题:电连技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连技术”)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电连技术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与“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解除限售”合称“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电连技术如下保证:电连技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电连技术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 5月 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 5月 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 5月 2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 6月 15日,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 9月 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2023年 10月 17日,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2025年 6月 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5年 6月 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的议案》及《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 本次调整的原因及结果
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年 6月 3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420,998,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74660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99,831,294.9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转增,不送红股。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照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以及除权除息价的相关参数及公式计算如下: 按照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 =实际现金分红总额 ÷总股本=199,831,294.94÷423,784,700=0.4715396元/股。

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生派息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 –V,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0 0
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因此,调整后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5.71-0.4715396=25.24元/股(小数点后两位向上取值)。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 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8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8,800股进行作废处理。

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本次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5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于2025年7月5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2025年7月5日至2026年7月4日。

2.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任一情 形,满足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 情形,满足条件。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 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根据政旦志远(深 圳)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出具的《2024年 年度审计报告》(政 旦 志 远 审 字 第

 解除限售安排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率 A(以上一 年度为基数)净利润增长率 B(以 上一年度为基数) 审计的 励计划2500348号),公司 营业收入增长率A为 48.97%,高于目标值 (Am)20%;净利润 增长率B为66.93%, 高于目标值(Bm) 15%,达到公司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业绩考核目 标,对应公司层面可 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目标值(Am)目标值 (Bm)触发值 (Bn)  
 首次授 予的第 一类限 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2022年10.00%--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2023年20.00%10.00%5.00%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2024年20.00%15.00%10.00% 
 各解除限售期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X      
 当 A≥Am或 B≥BmX=100%     
 当 AX=0     
 其他情形X=70%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 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 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 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13名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 为“合格”,本次解除 限售比例均为100%。  
 个人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3.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9日,上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6月9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

4.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任一情 形,满足条件。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 情形,满足条件。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 净利润增长率 B 率 A(以上一 (以上一年度为基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年度为基数) 数)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Am) (Bm) (Bn) 预留授 第一个解除 2023年 20.00% 10.00% 5.00% 予的第 限售期 一类限 第二个解除 制性股 2024年 20.00% 15.00% 10.00% 限售期 票 各解除限售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X 当 A≥Am或 B≥Bm X=100%根据政旦志远(深 圳)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出具的《2024年 年度审计报告》(政 旦志远审字第 2500348号),公司 营业收入增长率A为 48.97%,高于目标值 (Am)20%;净利 润 增 长 率B为 66.93%,高于目标值 (Bm)15%,达到 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 考核目标,对应公司 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率 A(以上一 年度为基数)净利润增长率 B (以上一年度为基 数)  
   目标值(Am)目标值 (Bm)触发值 (Bn) 
 预留授 予的第 一类限 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2023年20.00%10.00%5.00%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2024年20.00%15.00%10.00%
 各解除限售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X     
 当 A≥Am或 B≥BmX=100%    
       

 当 AX=0计的 计划为100%。
 其他情形X=70%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 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 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6名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 为“合格”,本次解除 限售比例均为 100%。   
 个人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5. 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 287,100股,解除限售 13人,授予价格 18.6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 257,500股,解除限售 6人,授予价格 18.46元/股。

(四)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时间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为30%。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5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类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7月5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为2025年7月5日至2026年7月4日。

2.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第三个归属期内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办理归属: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任一 情形,满足条 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 任一情形,满足 条件。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 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根据政旦志远 (深圳)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

 归属安排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A(以上一年度为 基数)净利润增长率 B(以 上一年度为基数) 属 持出具的《2024年 年度审计报告》 (政旦志远审字 第2500348号), 公司营业收入增 长率A为 48.97%,高于目 标值(Am) 20%;净利润增 长率B为 66.93%,高于目 标值(Bm) 15%,达到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归属期业绩 考核目标,对应 公司层面可归属 比例为100%。
   目标值(Am)目标值 (Bm)触发值 (Bn)  
 首次授予 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2022年10.00%-- 
  第二个归属期2023年20.00%10.00%5.00% 
  第三个归属期2024年20.00%15.00%10.00% 
 各归属期对应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X      
 当 A≥Am或 B≥BmX=100%     
 当 AX=0     
 其他情形X=70%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 励对象归属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 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 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 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首次授予部分有8 名激励对象因主 动离职而不符合 归属条件,本次 归属比例为0;其 余199名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结果均 为“合格”,本次 归属比例均为 100%。      
 个人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0    
        
3.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时间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为50%。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9日,上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6月9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

4.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第二个归属期内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办理归属: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任一 情形,满足条 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 任一情形,满足 条件。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B A(以上一年度为 (以上一年度为基 基数) 数) 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触发 目标值 值 目标值(Am) (Bm) (Bn ) 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2023年 20.00% 10.00% 5.00% 的第二类 10.00 限制性股 第二个归属期 2024年 20.00% 15.00% % 票 各归属期对应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X 当 A≥Am或 B≥Bm X=100% 当 A根据政旦志远 (深圳)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 出具的《2024年 年度审计报告》 (政旦志远审字 第2500348 号),公司营业 收入增长率A为 48.97%,高于目 标值(Am) 20%;净利润增 长率B为 66.93%,高于目 标 值 (Bm) 15%,达到公司 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归属期业绩 考核目标,对应 公司层面可归属 比例为100%。     
 归属安排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A(以上一年度为 基数)净利润增长率 B (以上一年度为基 数)  
   目标值(Am)目标值 (Bm)触发 值 (Bn ) 
 预留授予 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20.00%10.00%5.00%
  第二个归属期2024年20.00%15.00%10.00 %
 各归属期对应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X     
 当 A≥Am或 B≥BmX=100%    
 当 AX=0    
 其他情形X=70%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 激励对象归属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 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预留授予部分2 名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结果均为 “合格”,本次归 属比例均为 100%。   
 个人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0 
     
5. 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首次授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78,300股,归属人数为 199人,授予价格为 25.24元/股(调整后),预留授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000股,归属人数为 2人,授予价格为 25.24元/股(调整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限售期将届满,预留授予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等待期将届满,预留授予的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及《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限售期将届满,预留授予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等待期将届满,预留授予的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年 6月 25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党江舟 金 剑
何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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